什么样的彩礼不用退呢?我们来看个发生在新疆的真实判例:
小王和小董是一对90后小夫妻,两人在2020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举办婚礼,2021年5月生育一子。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孩子出生后,小王和小董的关系却越来越不和谐了,双方的家庭也多次发生争执,有一次,因为争吵,小董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分居几个月后双方一直未和好。于是,小董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小王提出双方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的前几天,给小董和她的父母支付了16万元的彩礼,其中6万元已用于举办婚礼,另有10万元存在小董的个人账户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董则认为这剩余10万元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诉争的10万元,是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因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不论彩礼是登记结婚前还是登记结婚后给付,彩礼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将10万元存于自己个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内也未将该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也明确不同意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双方已结婚三年有余,育有一子,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小王分割10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那么,哪些情况是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类似小王和小董,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已经生育子女的,法律一般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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