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肯定想不到,夫妻俩签订的“谁出轨,谁就净身出户”,类似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废纸,法院根本不认,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一起来看个真实案例:
小李和小佳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2021年,小佳发现小李出轨,随即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要互相忠诚,如一方出轨造成离婚,就要放弃所有财产,儿子也归另一方,并补偿对方20万元。结果小李再次出轨,并在2022年和小花产下一子。随后小李起诉离婚,小佳同意,但主张要按照之前签订的婚内协议,来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婚内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和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因此,小佳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那么,法院为什么不认这样的忠诚协议呢?对此,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做了明确解释,是这么说的: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本着诚信原则自愿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那么,如果这样的《忠诚协议》法律不认,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约束、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呢?最好的办法就是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到底有什么用?该怎么写呢?关注我,下期视频告诉你。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编辑: | 陶淳 |
责编: | 朱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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