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混乱,一直是个投诉热点。记者近日联系了曾向12345市民热线发起投诉的70多位上海市民,从他们的遭遇中了解到,全市不少小区都存在着建筑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不统一、不透明的各种乱象。不仅计价单位五花八门,按袋收、按车收、按面积收,甚至一天一个价,还得先预付。到底怎么回事?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小区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被分成了两端,其中从家门口到指定堆放点的这一段类似于短驳的工作,其实是由专门的中间商来完成。而这一段路程就是各种收费乱象发生的重灾区。
按照规定,建筑垃圾清运需要拥有专门资质,并且会就清运价格进行公示。记者在某小区的公示文件中看到,该小区的建筑垃圾清运,可以按房屋面积收,每平方米50元;也可以按装袋来收,每袋20元。而承运方和收款方均是上海舜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并不在属地拥有相关资质的"白名单"企业之列。
面对记者的疑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自己其实是个做短驳的中间商。所谓的“短驳”,只是把建筑垃圾从小区内的堆放点,运到小区外的清运点,再联系有资质的企业来运走,这一过程每袋收费20元。但记者在联系上白名单企业后,对方却表示,清运收费折合每袋只需要6块钱。
以“短驳”之名,经过中间商的手,清运价格就可以随心所欲甚至翻倍不止。那么,这神秘的中间商究竟由谁来指定?
记者实地走访多个小区发现,在承担小区内建筑垃圾短驳业务方面,小区物业拥有较大的话语权。根据2018年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这就意味着,选择哪家中间商来承接短驳业务,以及如何对其收费和服务进行监管,都属于物业的职责范围。
针对可能出现的乱收费问题,这份文件中明确要求,作业服务单位、清运费用标准等事项,都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虽然大多数小区都物业都做到了价格公示这一点,但因房屋属地、位置、装修等因素影响,清运价格本身并不统一。而且正如刚才片子中提到的,有些小区中,建筑垃圾的承运企业,其实并不拥有相关资质,仅仅是承担“短驳”业务的中间商。这就意味着,即使进行了价格公示,也不能保证收费的合规性。
由此可见,在小区建筑垃圾清运这一问题上,物业发挥的作用非常关键。那么,如何判断物业对于中间商的选择足够公正透明?如果怀疑物业存在不作为、或者以权谋私等行为,业主是否可以绕开物业,自行选择拥有清运资质的白名单企业?
上海市律协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安成认为,现行法规并没有禁止业主就建筑垃圾清运事宜直接联系白名单企业,但从实践来看,想要完全绕开物业的这一做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一方面,清运车辆要进入小区,必须得到小区物业的允许。另一方面,不管是短驳还是外运,都需要在小区内外指定一个固定的垃圾堆放点,这也需要物业的配合。如果物业无法提供这个地点,或者堆放时间进行限制,清运工作也很难展开。
小区建筑垃圾清运收费乱象,折射出城市社区治理之困。
长期以来,城市社区都是一个复杂的治理体系。业委会、物业公司、居委会作为三驾马车,是社区治理的重要支撑,形成协同治理机制。业委会代表业主去争取相关利益,推动制度完善;居委会发挥监督作用;而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好对接服务,帮助居民货比三家。
但现实中,不少小区物业公司摇身一变反而成为坐地起价的中间商,不光是对居民收取过高的费用,而且还向第三方公司收取额外费用。在社区治理中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
为何居委会、业委会都没能发挥出应有作用?居委会一般以辖区为单元设立,一个居委可能对应多个小区,居委会人员有限、事务繁杂,没有办法对每个小区实现有效管理和协调。而业委会则面临着法律地位不够清晰、履职、监督能力不足,甚至有的业委会和物业形成利益同盟,起不到好的制约作用。
根据《民法典》,业主有任意合同解除权,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聘物业,但在清算时,往往会涉及复杂的利益纠葛,比如支付给物业的合同约定支出,一旦结余不足需要由业主来承担,小区临时车位等公共收益利润如何分成等,业主与物业因合同纠纷“分手难”,最后对薄公堂的也不在少数。
那么,以小区建筑垃圾清运收费乱象为例,在社区治理中,如何避免物业一家独大、甚至以权谋私?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从社区治理的层面来看,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要让相关个体和主体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业委会应当做到能够真正代表居民去发声,去推动大家急难愁盼的问题得到解决;而居委会也要做到能够通过自身采取的措施,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而如果跳出社区治理的框架来看,其实可以从更大的视角来寻找解决方案。比如,各种买卖纠纷的产生,说明其背后的市场竞争还是不够充分,从而导致市场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马亮表示,从实际情况来看,白名单企业和它们的收费标准,都是公开可查的。导致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之间产生巨大差距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一些收费标准已经过时,也有可能是收费行为本身存有猫腻。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去想办法,要通过一些制度化的方式,对相关服务供应商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事实上,建筑垃圾清运收费乱象,已经是一个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执政理念出发,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行动起来。让这样的突出性问题得到破解,可以让老百姓在我们的社区生活中更有获得感。
编辑: | 阮丽 |
责编: | 金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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