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作为半个法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审议过的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了。
这份“新鲜出炉”的草案,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这不,“婚姻家庭编”中的一些内容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比如说,“离婚冷静期”到底有没有必要?“近亲属范围”到底要不要包括“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呢?
离婚冷静期
到底有没有必要?
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为防止“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议时就有委员建议,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可不设“离婚冷静期”。
不过,不管什么状况,这个离婚冷静期,根本就没有必要。
结婚、离婚,本来就是个人自由。设立这个“离婚冷静期”,本意是避免“冲动离婚”。
可是有没有人调查过,现在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属于“冲动离婚”的,究竟有多少呢?
如果仅仅是为了一部分的“冲动离婚”,来给其他人的和平分手设置障碍,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有必要吗?
更何况,真的属于“冲动离婚”的,事后后悔了,补救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再去领张结婚证,复婚呗!
但是,如果设立“离婚冷静期”,就算是像有些委员建议的那样,对于存在家暴等情形的可不设“离婚冷静期”。
可这难道是要让婚姻登记机关来干法院,甚至是公安的活儿,来认定婚姻关系内有没有重婚、家暴、遗弃或者是恶习吗?
要知道,在实际操作中,婚姻登记部门基本只对“离婚申请”进行程序确认,不会进行实质审核。
如此一来,想要跳过离婚冷静期,是不是还需要去法院走一个司法程序呢?这也太复杂了吧!
如果一定要设立一个所谓的“冷静期”,还不如设一个“结婚冷静期”来避免“热婚”呢!要知道,经过深思熟虑的婚姻,才会更稳定嘛!
公婆 岳父母 儿媳 女婿
算不算近亲属?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这个问题,也成了大家热议的话题。
如今,尽管两亲家亲如一家的不多,然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和女婿之间的关系还算是比较亲密的,在生活上的互相照料也不少。
然而本次审议的草案中,把“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这一条给删除了,似乎让人觉得,怎么,姻亲就不算亲了吗?
虽然说,删除的原因是“共同生活”难以认定,为什么不把这个限定条件定得更具体一点呢?总比直接把视为近亲属给去除掉要好吧!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提出的,“我认为倒水不能把婴儿一块倒掉,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继承法》也规定,虽然“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民法上对近亲属的认定,对于我们日常生活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举个例子,《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三顺位监护人。
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分别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不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再举个例子,《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焦觉得吧,虽然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并非血亲,而是姻亲,但这些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成员。
在很多家庭里,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里,儿媳、女婿简直与女儿、儿子没有多大差别了。
因此,把姻亲纳入“近亲属”的范围,能给人们提供更丰富的法律选择、更多法律照拂、以及更大的保障空间。
当然啦,现在民法典草案还在审议,大家有看法,有争议都很正常。
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两点,都是怎么看的呢?
好啦,今天的《请问老法师》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啦!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什么需求,欢迎通过留言和我们互动,或者点击“案件聚焦”公众号下方的“我要求助”,选择您需要的求助类型进行填写,我们会选择典型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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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李翔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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