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儿童福利司12-28答复了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网友12-28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查阅相关资料后,似乎在此之前对于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并未有一个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认定,而最近刚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针对此次的明文规定,我有几个疑问: 1.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身主观意愿? 2.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 3.无法证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权益收到侵犯,是否也应当追究文身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12-28答复: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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