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告诉我们,去年10月27号,他委托中原地产柳州路门店,说想购买柳州路628弄的一套房子。当天,中原的销售人员就去房产交易中心查阅了房产的相关信息。晚上,销售人员叫李先生去签购房意向。
李先生说:“我还表扬了她,我说你很专业,省得再跑一趟,把产调单也拿来了,产调上没问题,房源清晰一切正常,我后面合同就签下去了。”所以,虽然房主没有到场,李先生还是签署了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并且交给中介意向金2万。
12-27,双方按照约定来到中介交付定金,李先生将之前的意向金转为了定金,并另外追加了3万元,一共交给上家5万元定金。不过,临走时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李先生的怀疑。
李先生发现房东的房产证不愿意留给中介业务员,这个时候业务员告诉他,这套房子里面“有抵押”。房东通过民间借贷借了150万,将房子抵押给了债主。销售人员的回答让李先生十分纳闷,之前非但"产调"上没有显示,而且房屋买卖合同上"有没有抵押"这一栏也是空白!
李先生马上翻出合同,结果发现后面还有一条:"若不勾选,则视为该条款下的第一项约定"。而所谓的"第一项",就是"有抵押"。"抵押房"是不能交易的,李先生感觉到自己被欺骗了,马上打电话质问业务员为什么隐瞒这个信息。
李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事后他与业务员李利利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对方承认,27日李先生付意向金的时候,确实没有告知。业务员还承认,是自己产调时有失误:“我去拉单子,因为它那个选项很多,我记得当时很匆忙,可能是我少勾了两项。这位业务员告诉李先生,"抵押房"其实并非一定不能交易。
上家现在欠了150万,只要李先生按照合同先支付160万元首付款,上家用这笔钱把借款还掉,抵押就可以撤销,李先生也可以正常买房了。可是,李先生担心,160万是他大半生的积蓄,上家如果不用它来还款的话,自己的损失不就更大了吗?
李先生说:“你中原骗我造成这个局面,还要我去承担风险,我接受不了。他(中介)说钱都打到中原的账户,由中原来监管,但是我说你要给我一个书面的保证,没有的,凭你的口述,我不敢做下去。”因此,李先生要求解除协议、退回定金,但遭到对方的拒绝。结果,双方僵持不下,拖过了合同约定的"付首付"的期限,李先生成了违约方,5万元定金也要不回来了。
李先生说,去年11月25号,他向中原地产总部进行了投诉,但至今也没有回音。记者打电话给当事业务员询问情况,可她却说,李先生从一开始就知道这套房子是有抵押的:“产调拉出来他是有抵押的呀,跟他讲了,当时他来付定金时房东也跟他讲了。”而关于买卖合同上没有勾选有抵押的选项,对方说:“当时可能是匆忙了然后没有写,当时人员很多很吵,可能着急签,可能忘记写了。”
那么,李先生提供的11月2号的录音中,这位业务员又为什么承认付意向金的时候确实没有告诉李先生这一信息呢。记者来到中原地产上海总部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首先表示,合同中"抵押"这条没有勾选,这是业务人员的疏忽,并不是有意欺瞒消费者。
中原地产徐汇五区区域经理陈贻箴对记者说:“ 老先生一直说,居间协议上相关地方没有勾选,这个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个的确是我们错了。因为我们销售员也入行不是很久,对整个协议可能不是太了解。是有疏忽的。”
另外,中原总部还调出了一份10月27号的"产调单",上面清楚地写着这套房产是"有抵押"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最初支付意向金的当天,中原业务员已经了解了这一情况,按照规定应该立刻告知消费者。同时中原地产也拿出了一份房东朱女士提供的《情况说明》,作证李先生是在了解房屋抵押的情况下交定金的。
中原总部表示,他们会汇总双方材料,马上重新展开调查取证,负责到底。律师认为,在"抵押房"买卖越来越常见的今天,房屋的抵押信息成为了重要的房产信息。而根据现有的材料,中介仍无法证明,在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将相关信息告知了李先生。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的韦玮律师指出:“在这份格式性的买卖合同中是涉及到了有无抵押的条款。但在这份合同中是没有打勾选择, 是没有通过合同或是书面的形式将这个抵押的信息告诉给下家,这个可以明确。第二点,从客户提供材料来看,也可以说,证明不了中介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韦律师同时提到,李先生怕首付后对方不撤销抵押的担心是合理的。那么买"抵押房"就一定不安全吗?实际上,现在已经有一个通过第三方介入、保障交易安全的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应用并不普遍:“应该要通过第三方去进行资金的监管,或者是通过公证处去做一个提存的公证。但一个是大家会觉得麻烦,牵扯到上家、下家、中介和资金监管方。第二个,因为监管了以后每个步骤都按规定严格履行,所以交易的周期可能有所延长。第三个,各方会考虑这样会增加双方交易的成本,所以在实践中,采取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也不是很普遍。”
(看看新闻网记者:陈蓓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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