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救老人,见义勇为者自己受伤了,事后向警方反映并联系老人核实情况,但是却遭到老人拒绝,最终见义勇为者把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老人补偿自己的医疗费等损失1万多元,那么,这位老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2023年12月,在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古老太在乘坐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此时,站在后方的柴先生见此情景,便迅速上前扶住了老人,避免了老太向后摔倒滚落受伤,但因事发突然,老人倒下的冲击力过大,导致柴先生的腿部受了伤,当天前往医院就医,诊断结果是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生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后复查。最后,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2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事后,柴先生向事发地铁站的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古老太核实相关事实,但是却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于是,气不过的柴先生将古老太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柴先生认为自己是因为救助老太才受伤的,古老太作为受益者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费用包括自己的医疗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5万余元。对此,古老太虽然认可柴先生见义勇为的事实,但她不认为这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考虑到柴先生受伤的情况,她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是柴先生提出的补偿费用过高,不合理。那么,对此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柴先生对古老太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义务,他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这样的精神值得褒扬。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本案没有侵权人,因此作为受益人的古老太应当给予柴先生适当的补偿。
经过计算,法院认为柴先生的实际损失为7990余元。但补偿责任并不是赔偿责任,所以综合考虑柴先生的受伤情况、救助行为以及起到的作用等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古老太应当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7000元。对于柴先生和古老太的做法,你会如何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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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陶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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