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制度是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和“缓冲阀”。为健全完善告诫处置制度,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意见》,还就告诫适用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此外,《意见》还提出,推动告诫制度在基层更好落实,绝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进一步明确了8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有利于形成干预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志愿团队的调查报告显示,索要和开具告诫书的受害者仍是少数。这凸显了告诫制度在现实执行层面怎样的困境?将其“警示器”、“缓冲阀”作用发挥到最大,关键在哪?
编辑: | 方菲菲 |
责编: | 赵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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