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设置仍存争议。12-28,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有委员建议应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据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说,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李钺锋表示,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在李钺锋看来,前述草案已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应设立甄别机制。
为此,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讨论,也冲上微博热搜。不少网友表态,支持委员的建议。“支持,在家暴等情况下设立离婚冷静期,难以保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合适就是不合适,再怎么冷静也没必要”、“这个建议很棒,另外建议再加一条结婚冷静期……”
(部分素材来源:央视 编辑: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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