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考即将在下周拉开帷幕,作为“作弊入刑”出台后的首次高考,各地纷纷想办法提升考场作弊防控系统,“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增加监考力量、严禁带手表入考场等高考防“作弊”严招频出。而北京将更加严苛:今年,每个考场还将配备金属探测器和两个“考试狗”,以杜绝高科技作弊行为。
北京教委:将采取多项措施防作弊
金属探测器早在2014年便已进驻到北京高考考点。不过,它并不能做到逢人必测,而仅仅是在考场发现疑似作弊行为时才会使用。而“考场狗”就是考场技防探测器,它采用光谱探测的方式,可以探测到考场内无线隐形耳机的信号,并能确定使用者佩戴的位置。据介绍, “考试狗”的感应范围可达3到18米,在10至30厘米范围内甚至可以精确定位。
除了加强考场内的技术防范手段外,今年,北京将进一步发挥远程电子巡查系统的职能,坚决杜绝大面积集体舞弊事件发生。并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作弊入刑”《刑法修正案》是怎么说的
高考,目前还是我国是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全国性考试。对绝大多数高中毕业生来说,高考无疑是他们人生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自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高考为中国选拔了大批的优秀人才,对于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全国性人才选拔考试,在运行了30年后,舞弊现象层出不穷。近年来相继发生的高考舞弊,手段越来越先进,隐蔽性越来越强,舞弊活动出现了群体化、组织化、高科技化、专业化趋势。多年来,我国一直重拳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然而作弊之风却始终没能得到根本遏制。在此背景下,考试“作弊入刑”应运而生。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其中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其目的在于严肃考纪,彰显法律尊严,从而对作弊者起到威慑作用。
修正案中包含入刑的内容包括: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围很广,不是仅仅指组织考生作弊。组织家长、监考人 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而在“替考”行为中,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考生和“枪手”都将面临处罚,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专家强调: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希望广大考生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
北京市教育部门明确关于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如下: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北京市教育部门明确关于作弊行为认定如下: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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