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修改监督法,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的遵循和指南,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极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蒋卓庆说。
蒋卓庆代表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各级人大工作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出台了一批重要文件及相关举措,赋予监督工作许多新的时代内涵和履职要求,而监督法自2006年8月通过后,至今未作修改,这些新要求在现行监督法中仍属于空白状态,比如中央要求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等。相较于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先后对组织法、立法法、代表法所作的及时修改,监督法修改工作已显滞后。
蒋卓庆认为,10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实践层面的探索和创新,在监督形式、监督方法、监督公开等方面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实践成果不及时固化为法律,将束缚监督工作的深化和监督力度的增强。
“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也感到现行监督法在监督主体、监督组织、监督选项、监督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尽快修改监督法,对完善人大监督职权,依法保障各级人大探索创新,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蒋卓庆说。
他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督主体不全。现行监督法只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未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象缺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等内容,现行监督法未及时纳入。监督方式未更新。近年来各级人大监督方式的新举措需及时上升为法律,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协调。监督程序空白。现行监督法没有法定的监督程序,如在选题环节,监督法未规定五年监督规划、年度监督计划编制工作,缺失“全链条”入口的把关作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法定监督形式处于休眠状态。目前各级人大不善于运用这些监督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法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和模糊,缺乏规范化的操作路径。比如撤职案,监督法规定的程序非常复杂,因撤职操作性不强,多改用辞职,混淆了不同的性质。
蒋卓庆代表建议,从完善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扩大监督主体、补充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固化各级人大探索创新的成果、提高刚性监督手段的可执行性等方面,对监督法作出修改。他说,高质量的立法有赖于高质量的实施,高质量的实施有赖于高质量的监督。这些年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深入推进,“有法可依”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然任重道远。“尽快修改监督法,将为新时代人大监督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发挥好人大监督的‘利剑’作用,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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