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上午,上海首例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非法经营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万余元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予以没收。
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是上海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今年1月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谢某以5.125元每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每盒50只,并在其公司的淘宝企业店铺销售。12-27至12-27期间,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每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每盒至198元每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12-27,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单位陆续向买家退还了5.7万余元,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缴纳了剩余违法所得1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行为时不知道该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积极退赔退赃、积极参与防疫捐赠,主观恶性小。故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在行政立案之后进行了相关防疫物资的捐赠,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谢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且数额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松江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三、追缴该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74.2元予以没收;四、该案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松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糜世峰:“本案中,我们看到被告人以及被告单位,在1月初进了5.125元每盒的口罩价格以后,就是在短短的这段时间里,十几次的涨价,从每盒7元涨到198元,显然构成了情节严重,所以按照在疫情期间对这种非法经营的活动要从重从严进行惩处的这么一个原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我们要讲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他侵犯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他侵害了市场公平交易的这么一个经济的秩序,所以从保护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讲,我们要严惩这么一个非法经营的犯罪。”
(素材来源:松江台 编辑: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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