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12-27通报,12-27,河南法制报一篇题为《采了3株“野草” 男子获刑3年》的报道受到多家媒体及众多网友关注。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我们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感谢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蕙兰(资料图)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三门峡卢氏县村民秦某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被当地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随后秦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披露之后,有网友质疑,目前来看秦某并不知道自己所挖兰草的价值,法院的量刑是否过重?卢氏县官道口镇永渡村村民王萍说,“在卢氏农村里面,确实不知道这兰草长的啥样,觉着好看就采回去了,被森林警察抓住才知道采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实际上,在卢氏县相关判例并不少。2015年8月,卢氏县农民黄某,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被查获,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准备将挖掘的兰草带回家种植被查获,法院均做出了相应判决。此前的判例似乎也没有有效扼住这类情况,有村民说,“大家都没有法律知识,森林警察应该给大家普及一下。以后多学点法律知识,否则可能一不小心就犯罪了。”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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