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儿一起出境旅游的曹女士,在机场候机时突然晕厥,最终母女俩未能成行。那么问题来了,两人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究竟会有多少损失呢?这些损失是不是全部由她们自己承担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解答了这些疑问。
去年2月,曹女士和女儿通过携程网预订了“欧洲四国12日跟团游”的旅游产品,支付两人旅游费用3.44万元,出行时间为12-28至17日,出行航班为阿联酋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当天早上7点15分。然而不巧的是,出行当天在机场候机时,曹女士突然头晕失去意识,虽然没多长时间就苏醒了,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以曹女士身体不适宜乘机为由,拒绝她登机。曹女士的女儿为了陪母亲就医,也没有登机,两人期待已久的境外游遗憾告吹。
在随后的旅游费用结算中,携程国际旅行社退还曹女士7716元,曹女士觉得太少,双方发生纠纷。去年10月,曹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携程国际旅行社返还剩余旅游费用26684元,并支付违约金22360元。
经公开审判,长宁法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携程国际旅行社退还曹女士7206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胡培莉解释说,在总计3.44万元的旅游费用中,除去已经退还的7716元,双方对签证费及保险费两项合计1062元没有异议。其余费用为机票费10416元,境外地接社损失15206元。由于双方在《旅游度假产品确认单》中约定:机票“不得更改、不得退票、不得签转”,同时原告就机票相关情况拒绝核实,因此,对上述费用情况,法庭予以确认。
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之所以未能如期出行,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女儿为照顾母亲也未出行,虽属人伦常情,但客观上扩大了损失,被告对此没有违约行为,相关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主张境外地接社损失15206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双方同意由法院酌定相关损失。综合旅游线路、天数等诸多因素,法庭酌定地接损失为3000元。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旅游者违约的,“在行程开始当日,收取旅游费用总额95%的违约金”。原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庭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旅游产品的预期利益,酌定原告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此,被告还应退还原告旅游费用7206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沈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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