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美国男子雷蒙于2014年6月在中国登记结婚。之前,双方曾签订婚前协议一份,约定:雷蒙在中国没有房产,因此女方的房屋为双方的固定住所;男方没有任何财产和银行存款,女方有两处公寓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女方同意与男方共同居住在她的公寓,用女方的钱供双方生活花销;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将来有工作或生意,收入都属于双方所有。
然而雷蒙并没有忠于和王女士的这段婚姻。几乎在同一时段,雷蒙又结识了有配偶的女子小洪。2014年5、6月,一边在与王女士准备结婚的雷蒙,一边又与小洪走到了一起,瞒着王女士在外过起了“甜蜜”的“两人世界”。12-25至12-25期间,雷蒙通过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向小洪多次打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12-25,雷蒙又让人向小洪汇款20万美元。此后,小洪也通过自己名下的不同银行账户陆续给雷蒙或者后者指定的账户汇款合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2016年1月,雷蒙和小洪的关系走到了尽头。两人分手后,雷蒙的妻子王女士以小洪和雷蒙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认定雷蒙给付小洪人民币132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洪返还这132万元。一审对小洪与雷蒙之间往来钱款经过逐一审核,经过抵扣后判令雷蒙赠与小洪111.4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小洪需将上述钱款返还王女士。小洪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二审期间,小洪又拿出自己的出入境记录、好友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意欲证明雷蒙还曾拿着小洪的银卡卡去提现或消费,而自己与好友合租居住。但鉴于证人未能到庭以及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等原因,小洪的这些证据未能被法庭采信。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定,因所涉钱款是在雷蒙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流转至小洪处,该款项是雷蒙与王女士共同共有的财产,故无论是基于王女士、雷蒙所称的流转原因赠与,还是小洪所称的流转原因保管,共同共有人王女士要求小洪返还该款都合法有效。因雷蒙对小洪的赠与侵犯了王女士的共同共有权,故属无效行为,小洪应予返还。小洪二审中坚持雷蒙签字的四份证明中涉及的钱款应当认定为返还的款项,实系主张行使抵销权。但且不论四份证明的真实性,即使其中确有部分是雷蒙提取化用,亦难以认定该行为是雷蒙与王女士夫妻合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中,即缺乏依据确定王女士对雷蒙可能提取、化用小洪的钱款负有返还之责。故小洪在本案中主张抵销,理由与依据均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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