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人赵先生称,10多年前,他先后在当事银行自贡分行、内江分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用于消费。后因出国留学,他忘了还这两张信用卡合计3.1万余元的欠款,直到2019年才想起来。他坦言,当时的确想还清欠款,但看到本金加利息欠款总额已累计到20多万元,他对利息计算方法有疑问,与银行沟通后无果,遂打消了还款念头。今年9月,他看到个人征信记录上这两张信用卡欠款金额已增至约40万元。
针对赵先生反映的情况,当事银行省级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赵先生发生逾期以来,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表》预留的电话及家庭、单位地址等信息,通过寄送账单、短信、电话、上门等形式联系,累计超500次。2016年起,其预留手机号码无法接通,前往其住所与工作单位,均未见到本人。同年,内江分行对赵先生的信用卡逾期问题提起了诉讼,但他并未到庭。
判决书显示,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本金23350余元,并按约定的标准支付从12-24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目前,银行方面已与客户赵先生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通过司法流程协商解决。
赵先生的信用卡逾期后,除去本金3.1万余元和0.3万元的滞纳金(费用),剩余37万余元利息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此外,在银行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的赵先生并未到庭,那么其能否对判决提出异议?一起来听法律界人士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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