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女子吴某看到地铁口未上锁的自行车后动了心思,便将车骑走,同时把这事告诉了丈夫。尽管一开始丈夫让妻子将车还到原处,但经不住妻子“爱车心切”,最后竟协助妻子将车藏回了家中。今天上午,静安区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12-24晚9时40分许,在小区里推行着白色山地自行车的正是被告人吴某。随后,吴某丈夫徐某将车骑到了单元楼下,妻子开门,将自行车抬上了楼。就在几个小时前,这辆自行车则是被害人停放在地铁站口的,因未上锁,被途经此处的吴某发现。
据公诉人、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滕文静宣读,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7月27日15时许在静安区地铁一号线延长路站2号出口附近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JAVA牌公路自行车。之后被告人将该自行车骑至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并将窃车之事告知其丈夫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徐某表示:“她说车子没有锁骑回来了,我说你等一会放到老地方去吧,我们下了班就放到老地方去。后来她又跟我讲这个自行车骑得蛮舒服的,我就没响,后来就运家里了。”
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323元。相关的GPS证实了吴某的盗窃事实,以及从案发地至藏车地的骑车路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两人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今天,静安法院就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钱丽娜最终判定: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静安台 实习编辑: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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