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告诉我们,半年前开始,他将车停在家里附近的“九亭文化广场”,月租200,对方开具收据,并给他一张电子门禁卡,刷卡可以自由进出场地。12-25早上,冯先生照常去开车,却发现,包括自己车在内的11辆车,内侧车窗都被砸破了:“有一个人丢了一块表,两万块钱, 其他都是零钱了,剩下的就是玻璃和车的损失,11辆车我们统计了一下总共是一万五千元。”
“九亭文化广场”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园,虽然车辆进入要过门禁,但人可以从四面八方自由进出。事发的这块停车区域又正好没有监控摄像头。所以,虽然车主们发现后马上报警,但破案似乎并不是这么容易。 冯先生说,整个停车场有3个岗亭,这么多车被砸不仅需要一定的时间,还会有声音。物业对此显然有责任。但是对方似乎不这么认为:“过了很长时间 来了个(物业的)人,说跟他们没有关系你们赶紧报警,我说我们报过了。再找物业我们就找不到了,就是找管理方,打电话也不接了。”
车主们认为,大家都是付费停车的,现在车辆失窃,破案困难,停车场必须负责。在车主的“穷追不舍”下,过了三周,管理停车场的物业终于给出了正面的回复:“昨天他们提出,我们可以赔偿,但是我们只赔百分之二十。他们也没什么根据,他不是说他有责任,他说这叫人道主义。”
记者来到汉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姜先生首先明确停车场对车辆不负有看管责任:“这是刑事案件了呀,是偷盗,这不是我们能控制的呀。我们有个告示的,在明显的地方,写着本场所只提供车辆停放 。200块一个月,你到上海去看看,有没有两百块一个月的,这是象征性地收一点停车的费用啊。”
但物业承认,确实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所以愿意承担一部分车主的损失,而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与车主们还在协商中 :“不能说一点责任也没有,因为我们没有监控嘛,那我们也完善一点,加强一点,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那么类似事件发生时,停车场物业究竟是否应像车主诉求的那样,去承担赔偿责任呢?民事诉讼律师韦玮参考了一系列上海地区的相关判决,得出了结论:” 像这种停车场的关系,不认定为停车场与车主为保管关系,而更多认定为租赁关系。基于对这个基础法律关系的判断,实践中对于车主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更多的时候是不支持,或是支持得比较少。
但韦律师解释,这是以停车场尽到了基本管理义务、没有过失为前提的。而且,一些停车场会在收费标准下注明“损失自负”等条款,这样做也不能为他们免责。 “无论是我们合同法也好,还是最高院对于物业管理的司法解释也好,对于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义务与风险的、加重车主方义务与风险的、格式性的条款,我们认为是无效的。物业承包停车场,而且是收费的,是一种经营性的行为,所以物业公司需要尽到一般基础性的风险防范和看护的责任和义务。从我的个人理解来看,一方面是车辆受损后无法调取相关的探头,第二个公安介入后,停车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线索,所以至少在事发时,停车场在管理的设备及人员方面,是有一定疏忽的。”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蓓儿 刘其伟 高岭 编辑: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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