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12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结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泄一案,维持一审无罪判决,全案确定。
马英九本案一审获判无罪,二审被判处4月徒刑,案经“最高法院”发回“高院”更审,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更一审判决后将不得再上诉,因此全案无罪确定。
“高等法院”原判决指马英九12-24晚间10时,假借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上的权力,在寓所将“陈荣和财产来源不明案”、“柯建铭全民电通更一审无罪判决收判行程表”、“北院102声监续字第568号译文”、柯建铭个资和“检察总长”黄世铭口头报告内容,口头转述给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去年5月,马英九被“高等法院”以“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之后,马英九表示他一定会上诉。
2019年1月,“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更审。“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判决事实部分仅用抽象标题笼统记载马英九泄漏的资料类别,并未将具体内容详加调查。
其二,“高院”认为江宜桦职务与侦查犯罪、立法机构自律无关,无权知悉马英九所说的内容,但“最高法院”认为江宜桦是当时的“行政院长”,对于失职的“内阁阁员”有权责移送“监察院”,但原判决未对此详加厘清和说明理由,判决理由欠备。
其三,“高院”判决依照罗智强、江宜桦证述,认定马英九案发当晚并未提到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的去留、“内阁阁员”政治责任问题,故不采信马英九的说词。但“最高法院”认为,罗智强、江宜桦两人证述矛盾不一,“高院”未说明如何取舍矛盾陈述的理由。
最后,“高院”判决虽认为司法关说和公共利益无关,但“最高法院”认为,“高院”判决仅有结论,却未说明理由,但这涉及个人资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故“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马英九办公室当时表示,马英九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对法院的公正有期待;他争的不只是个人清白,更要争取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合理权限,不能被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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