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下午5点多,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当时戴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此时正值绿灯。然而,就在他的电动车刚刚驶过斑马线时,被由东向西行驶在斑马线上的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的一辆120救护车撞倒,他当时即陷入昏迷,并很快就被这辆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
戴某的女儿戴小姐说,当看到父亲冰冷的身躯从ICU推出来时,父亲衣服上还有多处血渍,脚趾、鼻子上的伤口也没有清创缝合。
戴小姐说,120救护车司机李某称,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
“120救护车的司机李某说我父亲虽是正常行驶,但没有听从现场交警的管制,他车辆上有行车记录仪。”戴小姐气愤地说,他们家属观看了现场的视频,证明现场并没有交警,李某在撒谎。而在后来的交涉中,交警发现该车的行车记录仪根本读不出来,形同虚设。
根据一段标明为“苏州姑苏吴门桥:南环路-人民路口西南角”的监控视频看到,事发时戴某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的最外侧,当他经过斑马线时,其左侧还有车辆。按照戴家人的说法,戴某的可视范围应该在正前方,余光之处的救护车可能被忽略;此外,当戴某前行至跟救护车同一条直线上时,两者相距约三到四米,只要救护车速度稍慢一点,双方绝对不可能发生碰撞。
对于救护车当时是否拉了警报?为证实此事,戴家人在事发路段寻找当时的目击者,有目击者称似乎没有听到。为此,戴家人连续“跟踪”了吴中人民医院所属的多辆120救护车,前后长达3天,并拍摄了视频,发现该车型多次在接任务时没有拉警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
此外,记者发现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很显然,不仅交警有记录,我们自己走访也有答案,就是当时该辆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也进行了包扎处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我们判断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其次,在非机动车道上拐弯,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了类似‘追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最后,它没有拉警报。由此我们有理由认定,在这次事故中,该救护车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戴小姐说,更不能让她忍受的是,吴中人民医院相关领导对她及家人冷漠的态度。
12-24,苏州市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民警组织戴家人跟医院方面见面,准备就事故进行协调。然而,令戴家人失望的是,当时只有救护车司机来了,院方没有任何人到场。
“医院甚至都没有对我父亲进行临终护理,身上的血迹、创口都没有整理。”戴小姐说,在事故发生后的十几个小时里,她没有见过医院领导或工作人员出面说明情况。
“先说现场有交警管制,被戳穿后又说车辆有行车记录仪,等交警事故调查时又说行车记录仪根本没有用,设备有问题。”戴小姐质疑道,今年2月买的新车,记录仪有问题为何到了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才发现?
记者从一份由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出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上看到,鉴定意见为“死者戴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动能衰竭而死亡。”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医务科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医院正跟家属在商谈,但对于进一步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以不能核实记者的身份为由挂断了电话。而记者多次联系当事司机李某,他以现在头脑太乱为由,所有事项由院方负责回答。
12-24下午3点多,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事故正在处理之中,这几天就会出责任认定报告,更多的详情不方便透露。
(来源:扬子晚报 记者:梅建明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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