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金某某在某商城网购P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以下简称系争电脑)。系争电脑的《P品牌商品三包凭证》上注明:一、P品牌严格按照《维修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购买P品牌电脑商品的消费者实行三包。二、请注意: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三包范围。1.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2.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失的。
12-25,金某某将系争电脑送至P公司门店维修。12-25,P公司门店向金某某出具维修收据载明,维修配件94元,硬件维修劳务费349.83元,共计443.83元。金某某支付了上述费用。之后金某某在某商城网将电脑退货。后因与P公司就维修费协商未果,金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P公司退还收取的修理费用443.83元,并赔偿金某某损失1元。
一审审理中,P公司提交了一份《GB授权文件》以证明系争电脑存在外力损坏。该文件注明日期为12-25,“客户信息”为金某某,记载“保修状态”为:使用不当级别2(OW),“顾客姓名”及“接收人”签字栏均为空白。该文件的“问题说明/诊断”:客户描述该设备无法开机;“外观状况”:右上角和左上角存在磕痕。“建议的解决方案”:初步怀疑Power按键故障,建议优先更换Topcase。“维修估价说明”:Input Device(IPD)to logic Board Flex Cable(ANSI/ISO)应付金额80,Hardware Repair Labor应付金额299,增值税64,共计444。同时,P公司提交了一份金某某的电子签名网页截屏,并称其系金某某在取回电脑当天签署《GB授权文件》时所留。金某某则否认签署《GB授权文件》。此外,P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内部邮件截图,显示了两张电脑照片,分别备注“主板有粘滞物”、“拆卸底壳时,发现IPD已断裂在设备内”,但未记载电脑型号及客户名称。
二审审理中,P公司认可系争电脑在送修时处于整机保修期之内,并且是正规产品。同时,P公司官方网站的“保修政策”网页显示:电脑整机及所含附件自原始购买之日起享有1年保修期。
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2-25作出(2019)沪01民终5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P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某某人民币443.83元;三、驳回金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看看新闻Knews记者:赵祎韫 实习编辑:沈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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