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受贿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永泽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山南地委书记,山南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181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永泽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永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永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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