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不相信法律,我是不相信人。”12-25,失去自由达10年的刘样贵,在一封写给代理律师的信中写道。
信中,刘样贵自称江西景德镇监狱的“顽固抗(拒)改(造)分子”。他曾先后5次被关禁闭,共坐了近一年的“牢中牢”,只因他从不认罪。
12-25,与妻子郑雪娥在浙江萧山打工的刘样贵独自回江西贵溪老家,除了看望留守在家的两个儿子,更重要的是筹集1万元与亲戚做药材生意。不过,一周后的12-25,同村杂货店老板刘长文被人砍死家中,使他所有的计划破灭。
刘样贵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刘长文被害案的嫌犯。其后,江西鹰潭市中院以抢劫罪两次判处刘样贵死刑立即执行,最终江西省高院以未指明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改判死缓,而定刑依据不过是刘样贵在案发第6天与第7天接受警方盘问时做的两份有罪供述,以及刘长文之妻——一位不明来历哑女的指认等证言。
江西省高院刘样贵案卷宗。
但自案发第8天被移送至看守所之日始,刘样贵就否认作案,迄今已有10年。
今年1月,江西省高院接收了刘样贵的申诉材料,5月告知已受理。不过,刘样贵现任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鹏彬说,立案与否至今未见答复。
杂货铺命案
12-25上午,赶回老家周坊镇长塘村筹钱的刘样贵,来到村里杂货铺刘长文的家。因杂货铺里经常有人打麻将,那天刘样贵也将3名麻将搭档约到了此处。刘样贵的询问笔录记载,麻将直到当天下午5点才结束。
7小时后,当晚12点多,同样在杂货铺,老板刘长文却在自家卧室里被砍杀,倒在血泊中。案件卷宗记载,此时,刘长文之妻王某某和三岁的儿子也在卧室里。
随后离奇的事情发生了。
吴鹏彬律师在起草的申诉书中称,卷宗显示受害人被砍死后王某某抱着孩子去找人,走时还锁上了家门。住在刘长文家对面的刘某(刘长文侄女)在询问笔录里说,案发当天凌晨,王某某带着孩子敲门。“一开门就用手比划着,用手挨着自己的头。”刘某以为刘长文打了她,便领她和孩子到屋里继续睡觉。第二天早上6点16分,王某某醒后才叫上刘某等亲戚到自家卧室,然后报警。
警方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刘长文头部多处被砍伤,手臂、身上也有多处刀伤。其家中电闸被断开,罪犯作案后从二楼开窗逃走,卧室地面留下多处28厘米长的血鞋印,根据鞋印花纹,确认为同一人所留。勘验检查笔录显示,现场共提出4份血鞋印和4份血迹。
血鞋印。
刘长文在家中被害,瞬间传遍了整个村庄。警方随后对案发前几天在刘长文家打麻将者、长塘村及邻村重点人员进行排查。
吴鹏彬律师说,办案民警刘进祥在2008年3月江西省高院法官做的一份谈话记录中透露,当时警方曾以仇杀为侦查方向调查同村另一名男子,只是两天后侦查方向发生了转变。不过,警方未在案件卷宗里解释排除该男子的原因。
作为排查对象之一,12-25与15日,案发当天在刘长文家打麻将的刘样贵,两度接受了警方询问。刘样贵在询问笔录中提及,回家的目的是向信用社贷款1万元做生意。案发第二天,他与其他村民一样去围观,“一直待到11点钟”,然后去找了贷款担保人。刘样贵之父刘堂胜的笔录也证实了借钱一事。他说,12-25信用社打电话要做家访,而他直接拒绝了贷款,因为亲戚可以每人凑2000元借给刘样贵。
不过,仅隔一天,12-25,刘样贵的命运便急转直下:被贵溪市公安局传唤后,当天下午5点就做出第一份有罪供述。
从卷宗资料看,警方传唤刘样贵,与哑女王某某的反应直接相关。卷宗记载,12-25上午10点,警方拿出10张长塘村吉田组村民的照片给王某某辨认,看到刘样贵照片时,“王某某神情激动,立即抓住刘样贵的照片往外跑去,一直跑到刘样贵家,大声哭叫。”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一天贵溪市公安局发出的《继续盘问审批表》上,明确记录王某某“对照片指认并将办案民警带到刘样贵家中”发生在12-25。
就此时间上的差异,贵溪市公安刑警大队于12-25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16日实为17日,系笔误。但在吴鹏彬看来,警方有说谎之嫌,16日的审批表不可能依据17日的线索,这是为了“减少他们按照王某某指认然后刑讯或诱供的嫌疑”。
在刘样贵做出第一份有罪供述的当天,其妻郑雪娥也被警方从浙江萧山接回江西。12-25,郑雪娥向看看新闻Knews记者回忆,当她还在浙江打工时,丈夫刘样贵曾在电话中说起村中发生命案一事,只是她未想到丈夫会成为“杀人凶手”;到江西后,警方曾反复询问丈夫回家的目的。
12-25,郑雪娥见到了被刑事拘留的丈夫。
“他说当时被打了,要是不承认会被打死的。”郑雪娥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样贵当时的情绪很低落。“如果按照他们写的来承认,就不打你,一句一句地过。”郑雪娥清楚地记得丈夫当时说的话。
会见完郑雪娥后,刘样贵于当天做出了第二份有罪供述。不过在申诉状中,刘样贵指出这次口供和录像,也是“打了一顿,还排演过的”。
在两份有罪供述中,刘样贵如是描述作案动机与经过:因为觉得刘长文家开杂货铺,会有些钱,就选择到他家偷点钱,被发现后带着早已准备的柴刀将刘长文砍死,随后将柴刀丢弃在路边,又烧毁作案的衣服和鞋子。
随后警方带着刘样贵寻找作案工具,却一无所获:既未找到柴刀,也未发现作案的衣物和鞋子。关于后者,刘样贵指认了一堆灰烬。
刘样贵指认焚烧衣服与鞋子处。
借钱的经历、目击证人王某某的指认,以及两份有罪供述,使刘样贵身陷囹圄。12-25,贵溪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出具的破案经过中如是称:“刘样贵素有盗窃嫌疑,案发前曾到处借钱没有借到。”
哑女心智与血鞋印之谜
12-25,刘样贵在做出第二份有罪供述的当天即被移送至贵溪市看守所,此后开始翻供。次日的讯问中,刘样贵即表示不知自己因何被刑拘并拒绝签署笔录。
一个月后的12-25,警方宣布逮捕时,刘样贵直接否认杀害刘长文并再次拒绝签署笔录。
“在刑警大队关押期间承认杀人,进了看守所后就再未承认过。这是比较少见的。”刘样贵的现任代理律师吴鹏彬说。
不过,一个月后,检察院还是批捕了刘样贵。三个月后,鹰潭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刘样贵的审判一波三折:12-25,江西省鹰潭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样贵持刀潜入刘长文家盗窃,被发现后将刘长文砍死,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刘样贵不服判决上诉,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同年12-25,在证据相同的情况下,鹰潭市中院再次判处刘样贵死刑。刘样贵再次上诉。然而,次年12-25江西省高院第二次二审时,态度已悄然改变。该院认定刘样贵犯抢劫罪,“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改判死缓。不过,何为“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书避而不谈。
就相关记录来看,四次庭审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刘样贵是否遭到刑讯逼供、哑女王某某的指认是否可信,28厘米的血鞋印是否属于刘样贵,以及除血鞋印外无其他客观证据到案等。
刘样贵在申诉状中指出,入看守所时做的体检显示他手腕脱臼、身上多处拉伤。但在判决中,鹰潭市中院和江西省高院都认定两次有罪供述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作为目击证人,哑女王某某本身来历成谜,而其心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卷宗记载,12-25和12-25,王某某曾两次在手语老师的翻译下,通过照片指认刘样贵为凶手。因为案发当晚有月光,王某某可以看清凶手。2007年4月,警方委托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对王某某作精神鉴定,结论是她精神活动正常,有作证能力。
但刘样贵的代理律师简润涛在第一次一审的辩护词中便提出质疑:案发后能在邻居家睡到早上6点才报案,显然不正常。而庭审时,出庭作证的王某某迟迟未能做出指证,庭审笔录记载,哑语翻译讲到王某某的意思是指认照片里有凶手,但没有指明是谁。
更让简润涛坚信王某某证言不可信的是,2008年3月江西省高院二审法官再次调查时,王某某没有指认刘样贵,相反带着所有人员到邻村指认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头。
吴鹏彬也指出,哑女王某某目睹丈夫被人砍杀却未立即喊人抢救与报警,反而跑到亲戚家睡到天亮后报警,哑女心智正常与否值得怀疑。“如果哑女的精神、表达正常,那么邻村的老头也杀人了?”他质疑道。
但江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
至于庭审的另一争论点——本案的客观证据,吴鹏彬说,案发现场应该留下很多痕迹和物证证据,比如刘样贵供述用木棍断开电闸,从二楼进入一楼,凶手杀人后又从二楼开窗逃跑,甚至与刘长文接触过程中也会留下伤痕,但对指纹、木棍等,判决书均未提及。
“没有任何指纹提取,也没有凶手的血液、毛发,这很奇怪。”吴鹏彬说,刘样贵的申诉状中提到警察曾到看守所提取其指纹,因此“不排除隐匿了现场提取到的指纹”。
现场提取的唯一客观证据,便是28厘米血鞋印。不过吴鹏彬翻阅卷宗发现,12-25刘样贵的询问笔录记载,他当时穿的皮鞋是39码、24.5厘米。
在吴鹏彬看来,该尺码鞋子本身长度约28厘米,但人在行走时鞋底不可能百分之百跟地面接触,除非有滑行,不然鞋印通常小于鞋长本身。换言之,留下28厘米血鞋印几无可能。而所有的判决,都未对血鞋印与刘样贵鞋长之间的差异作出解释。
去年12月,吴鹏彬专门找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人孙教授。孙教授在咨询意见说明中表示,28厘米脚长对应的鞋子应为44码左右,身高则在175厘米至178厘米之间。“刘样贵是1米67(厘米),穿鞋是39码至40码,显然血鞋印不能认定是刘样贵的。”吴鹏彬说。
此外,刘样贵的供述中提及,作案时的衣服和鞋用蚊帐包着全都烧毁。警方对刘样贵指认的灰烬提取做了痕迹鉴定,结果显示其中有蚊帐类纺织品燃烧后的碳化物。但吴鹏彬认为,鉴定结果不能说明灰烬和作案衣物的关联,而且若是后者,灰烬中应能提取到纽扣、拉链或鞋底的残留物,而警方报告中未出现上述残留物。
关于灰烬来源,刘样贵称,这是他烧掉清扫出的火腿肠塑料皮等垃圾留下的,警方“故意把烧垃圾的事情嫁接到案子里”。
同样对于作案凶器,按照刘样贵的有罪供述寻找,前三次庭审均未到案。其后,江西省高院第二次二审前的调查显示,12-25办案法官询问了办案民警刘某,刘某承认在村里池塘中打捞出一把刀,他认为此刀乃凶器且为刘样贵父亲所弃。吴鹏彬律师指出,倘若如此,此刀应为案件的核心证据,但最后不仅未作为证据使用,警方也未围绕物证展开调查。此刀如今去向不明,这是另一令人感觉蹊跷的地方。
12-25,吴鹏彬指着电脑中的案发现场照片说,刘样贵描述的作案情节与之有出入。据其供述,死者刘长文坐起身,顺手从后面抓住他的裤子,随后被拖下床跌坐在地,砍杀发生在此之后。这一过程,难以造成死者阴茎根部深达6厘米的伤口以及床上喷溅的血迹。
拒不认罪
自入看守所之日起,刘样贵始终否认杀害了刘长文。而在狱中,因为“从不认罪、不伏法、不服从管教”,2009年至今他已被关了5次禁闭,最长的一次关了三个月。而对于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徒刑、日常考核和劳动工效表,他也“从未签过任何名字”。
为了排遣自己的冤屈,刘样贵用日记完整记录自己的狱中生活,学习法律知识和总结自己案件的疑点。与此同时,包括最高检、最高法、省高院、省高检、全国人大工委、国家信访局在内所有他认为能起作用的部门,他都寄去了申诉状。
12-25,申诉了四年的刘样贵终于盼到回应。他在一份回忆此次复查的信件中写道,一位景德镇市驻监检察员提审了他。
当年7月,他又得到一个更好的消息,江西省高检委托景德镇市检察院复查他的案子,一位王姓检察官告诉他用了两个月看了全部案卷,发现疑点很多,不过要耐心等待。看看新闻Knews记者近日试图联系这位王姓检察官,不过他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景德镇市检察院称此人已退休。
2013年刘样贵看到希望后,郑雪娥也为他在打工地苏州请了一位申诉律师。律师向江西省高检递交申诉材料。直到2015年,在刘样贵不断询问下,驻监检察官才告诉他,省检察院决定不再抗诉,律师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刘样贵在12-25的一封求助信中披露,省高检回复申诉律师不抗诉的原因是:“多年来只有刘样贵一人在申冤,而家人没有申冤;而死者的家属多次上访闹事。”
江西省高检不抗诉答复函。
刘样贵无法接受这样的答复,因其这些年一直与家人有联系,对家中情况了如指掌。郑雪娥说,刘样贵服刑后不久,2009年刘样贵的父母相继离世,去世时都不足60岁。“唯一的儿子出了事,他(刘样贵)爸妈不怎么说话了,感觉是抑郁了。”郑雪娥说。
为抚养两个儿子,郑雪娥常年外出打工。她说,20岁的大儿子因先天脑瘫和双腿残疾,如今一人守在老房子里,自己照顾生活起居;14岁的小儿子则长年生活在外婆家。
“我理解你,知道你很困难,也不想让你为难,但是我是冤枉的,我就要申冤,没死我就会申诉下去。”在一次会见中,刘样贵这样告诉郑雪娥。
由于2013年看到的那次希望迟迟没有书面答复,刘样贵想到以死来对抗。他在求助信里写道:“(2015年)12-25,我决定以死、绝食来要求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回复通知书。”
两天后,江西省高检向刘样贵发出答复函:“经我院刑事申诉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他的希望破灭了。
“我们当时是多么幸福的6口之家,我们怎么可能去做那种事情。”郑雪娥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长文因小儿麻痹症瘸腿,他们的大儿子也是残疾人,刘样贵因此非常同情刘长文,更不可能去杀害他。
去年9月,因为看到吉林刘吉强冤案平反的报道,郑雪娥又委托吴鹏彬继续为刘样贵代理申诉。今年12-25,他们向江西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看看新闻Knews记者近日向江西省高院了解到,他们已于今年5月受理了申诉,不过目前仍在走合议程序,还无法确定能否立案重审。
“我一直有这个信念,迟早有一天会找到真相,我就靠这个支撑我的。”郑雪娥说。
(编辑: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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