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是科技飞速发展的彩虹桥,在“赛博朋克”的今天,有人通过网络精进科研技术、打磨工匠精神,也有人通过网络研究“偏门”,开发修图软件,对银行转账记录、交易短信、账户余额截图等交易记录“一键造假”。这款软件可一键生成各大银行手机网银、支付宝、微信等转账记录截图。于是,有好事者用造假“神器”来炫富,更有别有用心之徒用来犯罪,还真有人因此被诈骗了27万!12-2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案情回顾】
两年前,田某以注册公司创业、做生意周转需要、参与工程投标等虚假事实为由诈骗了朋友沈先生27万余元,获刑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沈先生坦言,对田某的谎言之所以信以为真,是因为有田某发过来的银行转账记录、短信通知、账户余额截图等相应凭证相互印证,让他相信田某有还款能力。而事实上,这些截图均由一款制假软件制作而成。据田某供述,他在一个网站上购买了该“造假神器”,警方就此顺藤摸瓜揪出了背后的开发者唐某某。
经普陀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起,唐某某在网上下载源代码,通过修改、添加使用权限等方式,制作了系列造假软件,可用于伪造国内各大银行转账记录图片、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图片、任意伪造短信截图、伪造身份证、户口本截图,驾照、行驶证等图片。
2017年至2019年间,唐某某以长期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建立4个网站的方式,在网上销售涉案软件,售价300元至1000元不等,累计出售1500余次。虽然唐某某在贩卖造假软件时并不询问客户购买用途,但他明知买家购买该软件后可能用来朋友圈炫富,也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田某就是买了这款造假软件,诈骗获利人民币27万余元。
经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有关身份证件、虚假财务凭证等图片生成器软件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情理法】
“科技”或许是中性的,科技本身既非善亦非恶,不同的运用,可能结出善果或恶果。网络信息技术的正确运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为了提升网络安全,我国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四个纯正的网络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个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草不锄则田荒,治理网络信息技术乱象,就是要依法治理、合理引导。在自律、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共同引领下,让网络信息技术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特约记者:施迪 实习编辑:叶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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