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朋友铁不铁,涉及到经济往来便知分晓。小吴和小王就遭遇了这样的经历:原本是好闺蜜的两人在经营一家早教培训中心失败后,发生经济纠纷。一方认为自己是借钱给好友,而一方则咬定是投资。争执不下的两人最终为钱决裂,对簿公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后,综合双方提供证据,认定两人之间属于借贷关系,并判决小吴归还借款本息共计75万余元。
事情还要从2018年说起...
小吴:身边的朋友都结婚生娃了,我发现在教育培训这块可以发掘一下新的商机。
小王:主意不错,我也来出资吧。
两人于2018年12月签署了《投资协议》。
小吴: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我按月固定还本金和分红给你。
小王:好的,我把协议里约定的152万元分次转给你,你记得按约支付本息哦。
就这样,两人签订了协议。然而这份协议中并未涉及收益和亏损的相关约定。
生意并非稳赚不赔,从2019年4月起早教培训中心经营状态逐渐恶化,盈利锐减,7月后小吴便停止向小王支付本金和分红。
眼看拿出口袋的钱没有任何回应,小王着了急,开始向小吴催讨本息。多番协商无果后,小王将小吴告上法庭,曾经的好闺蜜也就此决裂。
法庭上,小吴辩称和小王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
两人当初约定好一起经营早教培训中心,签订了多份投资协议,约定每月归还本金和投资分红。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早教培训中心的经营情况走了下坡路,亏损严重。投资有风险,小王既然入股便要承担,因此自己不需归还投资款,甚至保留向小王追讨已支付投资款和分红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内容上看,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名为投资,但内容约定的是小吴每月向小王固定还本付息,而无风险承担的约定,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而非投资法律关系。
从实际履行看,小王向小吴支付了协议约定金额,小吴按约定固定归还本息,这符合民间借贷的履行特点,而投资关系中,投资人得到的是投资回报收益,而非投资本金本身。
从小吴的辩称看,小吴虽称与小王合资开办早教中心,但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或代持股等与投资关系相符的其他约定。
综上,本案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
案件定性是司法实践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为以投资、合伙、委托理财等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本案涉及的以投资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名称为投资、合作、合伙、股权转让、委托理财等等的协议较为常见,甚至因朋友、熟人关系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发生资金转移,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争协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行为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认定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如何分辨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01看收益
协议名称虽为其他,但是约定了固定还本付息的保本条款则往往认定为借贷关系。因为民间借贷核心在于收益是固定的、可预期的,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回的是出借的本金和利息,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亏损;而投资、合伙等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收益是不可确定的,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产生亏损,收益的多少由投资对象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和承担亏损。
02看资金
投资关系的话,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出资,出资后成为出资对象的财产,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转让、减资、清算等法定程序。而借贷关系中,资金属于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03看履行
协议签订之后,要看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投资关系要求履行法定出资或入伙程序,即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并以此享有利润分配权,并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投资对象的管理和经营。而借贷关系只需要出借人将约定的资金交付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根据约定按期固定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与投资对象之间不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关系或管理关系。
04调利率
在确认协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后,原本对于投资本金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或分红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但是,由于协议以投资为名,其对于固定收益或分红的约定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在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时应当将之还原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实习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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