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朋友圈,聊八卦、吃瓜,已是一种常见现象。然而,当“吃瓜”行为涉嫌对他人的侮辱、诽谤,可能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奉贤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位微信群群主,除了在群里发八卦,还把自以为的八卦当事人照片发在群里,被判侵犯名誉权。
去年12月,奉贤区的一位孩子母亲,在班级微信群里发言称,自己丈夫与群内另一位同学的妈妈 存在不正当交往。这则八卦的截图迅速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开来,后被王某看到。王某是一所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她发现,八卦中的女性当事人,也就是被指称的第三者,其孩子的名字与曾在自己培训机构登记过的学生同名同姓,便误以为该学生的家长李某 就是八卦中的女性当事人。
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她组建的、有近500人的微信群。这条信息迅速发酵,导致众人误以为李某就是八卦中的“第三者”。后经确认,李某与八卦中的女性当事人,并无关联,但王某随意发送的照片却已给她的生活带来阴影。王某说,照片流传后,她接到了无数亲朋好友的电话,一开始大家都以为她做了“第三者”,谣言甚至还传到了她公公的单位里,对她的工作生活都造成很大影响。之后,李某将王某诉至奉贤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博眼球、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八卦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到群内,存在过错。
奉贤法院立案庭法官谭文忠表示,被告王某的行为误导了微信组成员,让成员以为原告即为背景事件中的第三者。让无辜的原告莫名背上了“第三者”的恶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尊严。虽然被告在发布照片后的10分钟左右,进行了澄清,但是鉴于网络群组的特殊性,后续事情的发展已非被告所能控制。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奉贤法院判决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承担律师费4000元。法官指出,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 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法定义务。
奉贤法院立案庭庭长江敏超表示,网络群组的组建者应起到组织者和召集者的作用,要规范好群内成员的言论发表行为,不能对有损于他人的侮辱诽谤的行为,听之任之。而网络参与者在发表言论的时候,不能随意地做一个“无脑人” ,应审慎地评价自己所要转发的相关信息,文明互动、谨慎发言、理性表达,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实习编辑:高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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