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2-25通过,明年12-25起实行。《夜线约见》栏目特邀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善根,针对此次修订进行专家解读。
主持人:具体到相应的法条当中,我们和以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了一个对比,发现有一些新增的内容,也是可圈可点。我们来看一下,首先就讲到了强制报告制度,还有从业准入资格制度。我们先来看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我们看到它要求了一些相应的国家机关,包括居委会、村委会,更多的是要求单位的人员,那我作为一个普通人,它并没有要求我去做这样的事情,这个是漏掉了这一块,还是说我们也需要按照这个要求去做?
张善根:我们主要是对一些责任单位部门(要求)进行强制性的报告,那么对一般的没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群体的单位,其实它没有做强制性(要求),主要做的是一种倡导性的一个条款。
主持人:就是也是倡导我们普通人遇见了这样的事情也要去报告,并不是说没有规定我们就可以不去做。
张善根:对。其实在总则里面已经规定了,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还有我们的个体,都有责任去保护未成年人。
主持人:这个强制报告(制度)也是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所加进去的,原来是没有的,您觉得把它加进去的意义在哪里?
张善根:强制报告义务就是能够更好地让我们了解知道这些受到侵害的群体,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处理,我觉得这是它的一个最核心的意义所在。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实习编辑:葛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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