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资金周转,通过中间方商业银行向另一投资企业借款7亿元,偿还期届至,因债务未还清,投资企业将银行告上法庭。经法院抽丝剥茧,确定了实际还款人。执行阶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采取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目前,已为企业追回3亿元欠款。
新世纪公司因资金周转向晨曦企业借款。为了降低借款风险,晨曦企业决定委托一商业银行向新世纪公司发放贷款。12-24,晨曦企业、银行和新世纪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管合同,约定晨曦企业委托银行向新世纪公司发放贷款7亿元,期限自12-24起至12-24止。新世纪公司以三份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为借款、利息等债务提供担保。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为银行。因新世纪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全部债务,晨曦企业以银行为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银行仅为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归属委托人晨曦企业。因新世纪公司明确知道使用资金由晨曦企业提供,系晨曦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晨曦企业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新世纪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在扣除已归还的部分款项后,判决新世纪公司向晨曦企业偿还借款本息6亿余元。
判决生效后,上海高院指定由上海一中院执行此案。由于案件复杂的“三角关系”,执行法官在接手此案后进行了认真研判,并制订“三步走”的执行策略。 首先,对新世纪公司的财产进行仔细摸查,并将新世纪公司向受托银行抵押的财产纳入执行范围。其次,在上海高院依晨曦企业申请采取相应查封、冻结举措的基础上,执行法官对担保人及债务人的土地、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一一进行核对,确认原有的保全措施并及时进行续封。同时督促新世纪公司,如果其不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会对保全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最后,考虑到网络司法拍卖后势必使新世纪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影响其偿债能力,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商沟通,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目前,上海一中院已将新世纪公司的3亿元执行款发放给晨曦企业,接下来执行法官将会继续跟进,督促新世纪公司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陈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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