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5)上午9时,坚持申诉10年的江西乐平“5·24”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宣判。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以“疑罪从无”的方式改判四名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四名原审被告人的8名辩护律师对此仍有遗憾。他们认为,黄志强等4人绝对无罪。
四名原审被告人的家属、基层人大代表、司法人员等参加了旁听。
12-25,江西省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作案后,程发根、黄志强、方春平三人用抢来的IC电话卡两次打电话给被害人蒋某某生前经营的超市,欲敲诈10万元。后因怕暴露,三人放弃了敲诈企图。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被告人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25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12-2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后,于12-25作出一审判决,仍判处四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12-2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提出申诉。12-2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审查。12-2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因涉及个人隐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25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编辑:朱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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