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岚”状告“一點點”侵权
上海伍拾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伍拾岚公司”)经授权获得“50岚”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就他人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上海伍拾岚公司发现上海市长宁区龙隆面包房(以下简称“龙隆面包房”)使用“一點點”商标开设奶茶店,并在“一點點”店铺招牌右下方注明“台北50岚关系企业”,上海伍拾岚公司认为龙隆面包房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隆面包房立即停止使用有“50岚”商标的广告宣传语,去除招牌中的“50岚”字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5万元。
龙隆面包房则认为,“50岚”是台湾著名品牌,可以追溯到1994年,一直沿用至今,位于台湾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注册了一系列“50岚”商标,深耕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耕公司”)系其台北区加盟总部。深耕公司授权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台北50岚”字样,而龙隆面包房是生根公司连锁门店之一,使用的商标是“一點點”。基于此,龙隆面包房认为其在店招中标注“台北50岚关系企业”是对事实的陈述,并没有侵犯上海伍拾岚公司的任何权利。
一审判决“一點點”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龙隆面包房在店招上使用“台北50岚关系企业”字样缺乏合理性,且不具有善意,店招中的“50岚”与上海伍拾岚公司享有权利的“50岚”商标除字体和底色外,基本相同,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与其“50岚”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龙隆面包房停止侵权、去除店招上的“50岚”字样,赔偿上海伍拾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律师费6,000元。
判决后,龙隆面包房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龙隆面包房认为,其已提供证据证明台湾地区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龙隆面包房之间的关联,故龙隆面包房在招牌中使用“台北50岚关系企业”系对事实的陈述且未突出“50岚”字样,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任何权利,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伍拾岚公司则认为,商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被上诉人在大陆使用“50岚”商标之前,台湾地区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没有任何经营,台湾“50岚”在大陆没有知名度,上诉人在大陆不享有“50岚”商标专用权,其使用“50岚”是全句的核心,属于对“50岚”注册商标的突出使用,且已造成实际误认,故请求驳回上诉。
终审改判“客观描述”非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描述性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是使用出于善意,其二是其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龙隆面包房在一、二审中都提供了相关证据表明,台湾地区的“50岚”品牌早于涉案“50岚”商标被核准注册日近10年,深耕公司系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区加盟总店,其成为台北区加盟总店的时间亦早于上海伍拾岚公司被许可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日约10年,而生根公司与深耕公司系关联企业,龙隆面包房作为生根公司的连锁门店之一,其在经营中标注“台北50岚关系企业”的目的主要是说明自己与台湾地区的五十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台北区加盟总店存在关联,故尚难以判断龙隆面包房存在欲与上海伍拾岚公司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主观恶意。
其次,龙隆面包房在经营中使用“台北50岚关系企业”的方式为与“1點點”商标同时使用,且“1點點”商标不仅标于店招正中醒目部位,其字号亦明显大于标于店招右下方的“台北50岚关系企业”字样,未见突出“50岚”之情形,可见龙隆面包房店招中的“1點點”商标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部分,而“台北50岚关系企业”的标注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台北50岚关系企业”的标注行为属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不构成对涉案“50岚”商标的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伍拾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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