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
长城广泛分布于我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存续时间超过2000年,是我国现存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文化遗产。长城所处自然环境千差万别,遗存类型丰富多样,建造技术和建筑材料因地制宜,不仅是宏伟壮丽的建筑奇迹,更是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景观。1984年,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习仲勋为“爱我中华 修我长城”活动题词,激发了长城的时代价值,推动长城保护上升到弘扬民族精神的高度,开创了长城保护的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长城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全面落实《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长城保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长城的独特作用和长城保护的重要意义
请你局(厅)督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沿线各级市县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到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充分认识到长城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做好长城保护对于展示中华民族灿烂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充分认识到长城保护利用要秉承正确的长城保护理念,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格保护。同时,请你局(厅)积极会同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将长城保护宣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政干部培训体系。
二、进一步深入研究长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时代精神
请你局(厅)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沿线各级市县党委政府,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所确立的长城价值体系框架下,充分运用长城资源调查认定所形成的资料数据,系统梳理本地区长城资源的年代、类型、分布特点、营造方式,按照“总体研究要深、专题研究要细”的原则,综合运用历史学、文献学、历史地理学、考古学、建筑史学等研究视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长城所承载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专题研究。要确立和丰富本地区长城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系,重点讲清楚本地区长城的突出代表性及其对中华文明历史发展进程的重大影响,讲清楚长城对历史上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影响,讲清楚围绕本地区长城所发生的历史事件,所涌现出来的历史人物,所形成的本地区特有的文化传统等,形成具有较强可传播性的知识体系,为后续长城保护利用奠定坚实基础。要将长城所蕴含的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与本地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形成既言之有物、持之有据,又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核心内容,融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动,纳入本地区国民教育全过程。
三、进一步秉持正确的长城保护理念
请你局(厅)指导长城沿线各级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全面理解和落实最小干预原则在长城保护中的具体要求,将正确的长城保护理念贯穿始终。要加强长城点段地面遗存的日常巡查和常态化检查,定期清除和防控可能影响长城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积水、积雪及其他堆积物,对可能存在局部坍塌风险的部位进行临时支护,对面临自然灾害威胁的长城段落,加强更大范围监测预警,控制安全隐患,必要时设置有针对性的保护性设施,确保文物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完善长城电子档案,建立和推广长城本体与环境监测体系和防灾减灾应急体系。要系统梳理本地区长城保存现状,科学研提本体保护措施,对地面仍存有建筑的长城段落,应当以维护结构安全、保存历史信息和保护历史环境风貌为主;对历史上地面部分已坍塌或消失的长城遗址,应当以遗址原状保护为主,做好标识说明,不得在原址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对具有展示潜力的长城点段,可以结合展示服务需求适度进行局部修复展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预防性保护思路,培育岁修模式储备项目。要科学布设长城保护利用设施,不得对长城及其周边环境所共同构成的具有独特审美价值的文化景观产生不良影响;合理研判长城保护利用设施的功能定位,以满足基本功能为限,严格控制新建大规模游步道,重复建设停车场、游客中心,盲目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等缺乏科学论证的建设行为,不得片面追求投资规模,不得盲目、过度建设。
四、进一步落实长城保护责任的刚性要求
请你局(厅)积极报请并推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大长城保护工作考核力度,要将长城保护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长城沿线各级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落实考核责任;要抓紧编制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督促长城沿线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相应级别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长城及其周边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并将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等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
请你局(厅)指导长城沿线各级市县党委政府进一步落实长城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的长城保护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长城保护利用重大问题;要探索推行文物部门、长城沿线乡镇政府、村组、长城保护员四级长城保护责任体系;要进一步严格落实《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日常巡查、养护、监测、开放管理、涉建项目监管等工作,对长城点段实行挂牌保护,公告长城保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文物违法举报电话、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基本信息。要加大尚未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点段的日常巡查频次,及时排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长城本体安全隐患,发现和制止破坏长城本体的违法行为以及威胁和影响长城周边环境的建设行为,确保长城及其周边环境安全。要建立完善长城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不力,造成长城本体和周边环境风貌破坏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破坏长城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长城保护管理及其周边区域建设开发管理
请你局(厅)全面落实长城保护监管责任,认真核查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点段保护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切实做到长城点段全线有管理,重要点段有专人管理,国家级重要点段有专门机构管理。要重点纠正将长城点段文物本体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点段专门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长城景区门票收入等文物事业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未能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长城景区经营性收入未能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未及时备案、未确定并公告游客承载标准,在长城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人为破坏长城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请你局(厅)严格落实《长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涉及长城点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特别是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确实需要通过长城点段的,应当严格执行《长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优先考虑从长城消失段或已有工程项目通过的长城点段通过,不得从已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点段通过。
六、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展示
请你局(厅)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保护展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加快编制保护详细规划,统筹安排长城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科学论证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划建设一批具有限定空间范围、专门管理机构、机制体制顺畅的长城国家文化公园;优先做好长城点段本体保护,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尽快将相关保护工程纳入近期项目计划并按程序报批;选择保存状况好、具备开放条件的长城点段,主动谋划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潜力、可形成复制推广经验的长城综合性保护展示重大项目;重点加强长城价值研究,认真核定解说标识系统的内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序实施长城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分清主次轻重,特别应注意不同长城点段之间的统筹协调,在维护整体性的同时注重突出差异性,避免单一化、同质化;积极整合长城与周边文物、文化、自然资源,抓好关堡及沿线古村落、古建筑活化利用,建设一批长城主题游径,推动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所在市县开展跨地区交流学习,联合建设跨市县、跨省域的长城主题游径。
请你局(厅)认真落实好上述长城保护管理要求,并将落实过程中的相关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或者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作建议等及时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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