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先生将近60岁,居住在普陀区一大型社区内。前几年,年过半百的他学开车,考完驾照后立刻买了一辆汽车,对车是呵护有加。没曾想,就是为了这辆爱车,苗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院,官司一打就是几年。这也是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如今,尽管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苗先生至今还是念念不忘那个风雨交加的日子,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12-24,临近元旦,寒潮突然来袭,狂风暴雨肆虐申城。苗先生第二天早上醒来去提车,没想到车顶居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坏。苗先生报警。
警方来到现场初步分析,花盆是来自小区一栋楼04单元的低层住户, 并上楼勘查,但并没有找到掉下去花盆的印痕,所以花盆的主人难以确定。苗先生有权将整栋楼这个单元全体居民告上法庭,但他不想得罪邻居。
苗先生认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采取措施,而且也未安装监控,导致实际侵权人无法锁定,事发六个月之后,苗先生向物业公司索赔修车费8000元。
被告表示,他们进场才一年多,之前摄像头破坏严重正在努力申请中,但即便新增了监控摄像也无法面面俱到把什么都拍下来,盲区永远都存在。更无法完全杜绝大型社区高空抛物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小区确实存在人员复杂、收费不高,管理存在难度等情形。
但被告未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而《民法典》中,又增加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
尽管如此,对于原告苗先生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苗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
法院也明确,物业公司此后如果有证据找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他追偿。法官也表示,如果当初苗先生把整栋楼这个单元全体居民和物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其实也完全行得通。
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不仅包括业主的自觉自律,也涵盖建筑物管理人的有效安全保障。此外,司法部门提醒:公民在合法运用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应当及时排查自己家中可能引发高空坠物的隐患,倘若发生了高空抛坠物的损害,积极向负有法定调查义务的公安机关、事发地居委会、城市管理部门等查找实际侵权人。大家一起努力,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看看新闻Knews记者:王雪 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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