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内容,依法设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都可以成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
另外,《办法》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鼓励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领域。
《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资产投资重在长期稳健运作以及保值增值。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满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风险的投资目标。配置策略包括债务导向型策略、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可持续支取策略等。
《办法》对投资管理资产配置规划期限也做出要求:至少三年。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宏观经济趋势、稅延养老保险业务特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明确长期收益目标、长期业绩比较基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投资管理人的规模、经验等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将利好大型投资管理机构。例如,《办法》要求受托管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具有3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稳定,主动管理且非货币类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等。
在投资规范和比例方面,《办法》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按照“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管理,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普通账户的管理模式。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同时单独计算的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应当不高于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上限和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上限。
另外,在业务开展初期,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投资运作不足6个月且投资资产规模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单独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实际情况,银保监会可对所投资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在风险管理上,《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一是,A类和B类产品的投资账户连续3个月投资收益率低于确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C类产品的投资账户滚动90天内净值回撤超过15%;二是,账户不能给付正常保险产品转换的资金请求;三是,重大IT及交易系统故障和重大操作风险等;四是,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重大投资风险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目前,税递养老保险试点仅限于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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