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发布第七批共四个指导性案例,即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进行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称,这几个案例,都是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案例内容看,有的涉及实体法方面的争议,如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主要是针对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有的涉及程序法方面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于英生案、陈满案中的证据审查规则、有罪证明标准以及王玉雷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标准等。而把于英生案和陈满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目的使各级检察机关反思造成此类冤假错案的原因,进而思考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的重复发生。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马乐原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在职期间,马乐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元,非法获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
该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同条第一款法定刑的问题。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援引同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对马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
12-24,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
马乐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对于证券行业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如何量刑,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安徽于英生和海南陈满均因故意杀人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过长年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无罪、重获公正与自由。
资料图:于英生案
资料图:12-24,陈满再审被判无罪。
河北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他被刑讯逼供做出有罪供述,进而排除非法证据并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司法机关无论是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以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都必须坚持证据的审查,要坚持对案件事实结论的唯一性的证明标准。如果在是否存在案件事实、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这些关键问题上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那么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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