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胡女士为去海南旅游,也从携程旅行网购买了此类产品,不想却遭遇了飞机晚点,之后又错过火车,原本已预订的高价酒店客房也无法入住,产生损失6000余元。胡女士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长宁法院认为,携程公司对原告负有的义务应以服务合同为限,不及于客运合同,故判处驳回了胡女士的大部分诉请。
“空铁特惠”让她一错再错
胡女士订购的是“上海——三亚空铁特惠”套票,价款合计人民币1258元,包括上海虹桥至海口美兰机场及海口至三亚动车车票,预计于出行当晚11点38分到达三亚。
购票之后,胡女士按预定时间出行,然而,本来应该于下午17:35起飞的飞机,延误至了当晚20:35才出发。而当胡女士抵达海口时,已经是晚上23:35,原定乘坐的动车早已发车。
更恼人的是,因为错过了动车,胡女士原本已经预定了当晚三亚亚龙湾希尔顿大酒店的客房,也无法入住。当晚,她只得在海口过夜,另行购买次日前往三亚的火车票。
在此过程中,胡女士支付了火车票167元、海口住宿费258元、打车费80元,而且损失了三亚希尔顿酒店一晚房费5999元。
“携程”不愿全额赔偿引发诉争
为此,胡女士与携程公司反复沟通,携程公司后承诺支付原告当晚在海口产生的住宿、打车费用以及前往三亚的火车票费用,但拒不赔偿三亚希尔顿酒店的房费。胡女士认为,携程公司有义务使她按时到达三亚,事实上却没有做到,所以携程公司构成违约。于是她起诉至长宁法院,要求携程公司赔偿全部上述费用。
携程公司则辩称,公司只是根据原告指令为其代订机票及火车票,而不是从事航空或铁路客运服务,代订服务已经成功完成。而且涉案套票的组合方式本身不存在问题,给乘客预留了在海口将近2个小时充足的换乘时间。至于航班延误,则不是携程公司所能控制。所以,携程方面认为自身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买套票属“服务合同”,并非“客运合同”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运输旅客是承运人在客运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携程公司不是客运合同当事人,所以对原告胡女士负有的义务应当以服务合同为限,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
根据一般标准,涉案的组合套票在换乘时间设计方面并无不妥。就航班延误而言,携程公司的预见和控制能力,较之于胡女士,并不具有明显优势。鉴于这样的情况,胡女士主张携程公司构成违约,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对她要求被告赔偿希尔顿酒店房费599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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