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两位“上海模子”收到了很多点赞:这两名医生,接连在上海街头,对失去意识的路人紧急施救,做了好事还不留名。
然而,还是有些网友会担心:好在这两位被救的人没事儿,这万一有什么事,见义勇为的两位医生会不会是“自找麻烦”,反而被人“讹”上呢?
其实,关于“扶不扶”的问题,讨论一直蛮多的。不过焦焦发现,这两年,大家还是更倾向于“扶”了。
一方面,电子设备和监控的普及,让还原事实越来越容易了,不至于出现“有口说不清”的尴尬。而另一方面,现如今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判决,也给了大家“扶”的底气。
去年12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义勇为而导致老人死亡的事件,见义勇为的孙女士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4,一名骑车老人撞伤一个孩子之后,想逃离现场。
好心的孙女士上前阻止,谁知这位老人破口大骂。尽管孙女士并无过激举动,可老人却出现了心脏骤停。孙女士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老人还是猝死了。
之后,死者家属不仅对孙女士动粗,还诉至法庭,要求孙女士赔偿40余万元。好在法院最后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民法首次确定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
而明年12-24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明确保护救助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外,要是在见义勇为时有所损失,见义勇为者还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怎样属于紧急救助行为?
第一:自愿
比如说,本文开头的提到的两位医生,在街头主动帮助他人,那是自愿。
要是在急诊室进行急救,那就是职务行为了。
第二:利他
帮助别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紧急
救助当时情况紧急,比如像两位医生救人的时候,被救治的两位患者都失去意识了。再比如,河南信阳的案件中,如果不是孙女士现场拦人,很有可能受伤的孩子就再也找不到肇事者了。
符合了这三点,假设我们开头提到的两位医生,没能成功救回患者,或者对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或者造成死亡,那么,他们作为救助人,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如果在外碰到别人有困难的时候,只要自己有能力,不妨大胆伸出援手“扶一扶”,不必再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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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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