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7个试点省份中率先启动该项试点工作,将探索法制化手段,着力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
12-2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进行解读
●9项试点 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困局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应当说,这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黄金法则”。然而在过去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由于现有制度索赔主体、具体程序等的缺失,往往导致生态损害赔偿无疾而终。
因而,《方案》的出台,更加强调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方案》提出9项试点内容,涵盖了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试点期间 省政府将“出任”赔偿权利人
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将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将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
此次出台的《方案》,明确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件和范围
●赔偿磋商制度 司法登记确认“护航”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
那么,如何确保赔偿协议的执行?《方案》提出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由清镇市、仁怀市、遵义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法庭专属管辖贵州境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诉讼处理过程中,法院也将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损害金额50万元以下案件 采用简易评估认定
《方案》明确,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但据多彩贵州网记者了解,目前省内仅有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及国家环保部向社会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2家单位具有相应的评估认定资质。
以此为依托,贵州也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的建设,支持省内具有一定基础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熊德威及相关负责人向新闻媒体解释《方案》相关内容
●贵州将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罚款用于何处,如何使用罚款进行环境恢复?这在过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一直是亟待解决的制度盲点。
对此,《方案》提出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通过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
此外,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
●五年规划 贵州试点“三步走”
多彩贵州网记者了解到,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今年12-24,经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确定贵州、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云南等七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贵州此番出台的《方案》确定,2016年至2017年,在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熊德威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弥补制度缺失,对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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