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中国检察网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进展,具体内容如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王某文不予批捕的通告,重新让大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到两个月前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上。焦焦为此特别邀请到了两位法律领域的权威人士,对此案进行专业解读。
1、问:《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有什么区别?
李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中“猥亵”必须强调行为人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要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要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当中也有关于猥亵他人的规定。这个规定与《刑法》当中的强制猥亵罪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程度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他人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最高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问:检察院分别对两个嫌疑人王某文和张某做出了不同的处理。检察院认为王某文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而对张某,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予以逮捕。那么两者之间为什么会有差别呢?
傅建平(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从检察院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它并没有对不批准逮捕以及批准逮捕说明具体的理由。但从常理来讲,检察院经过侦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等等,可能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周某的行为),因此对张某采取了逮捕措施。
对王某文而言,检察院可能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结合经过周某同意进入房间的细节,可能认为他并没有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或者是有一定的猥亵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因此,检察院对王某采取了不以批准逮捕,并且做出了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3、问:我们注意到检查机关对王某文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随即对王某文做出了一个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如何解读?
傅建平(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我认为可能公安机关坚持认为王某文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其对周某仍然有猥亵行为。根据这个猥亵行为,而且情节相对来说比较严重,所以对他做出一个行政处罚15天的措施。
那么根据这个决定,结合王某文之前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监视居住2天可以折抵拘留1天,所以虽然王某文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15天的处罚,但是不需要再次进行执行,因为通过前面的监视居住措施,已经折抵掉了相关的记录时间。
4、问:王某文在被检查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被不批准逮捕后,其妻子在网上发文称要对被害人周某提起诬告陷害的指控,那么这种指控是否成立呢?
傅建平(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说公安机关指控说王某文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然有证据证明有猥亵行为的话,那么这个是不构成诬告陷害的。因为诬告陷害首先从客观角度看,是无中生有的,而主观上是要意图使他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虽然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行为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不能说是无中生有,所以不能构成诬告陷害。
第二种情况是王某文的行为可能让周某产生了误解。因为周某起床的时候发现床边有避孕套等情况,并且她在醉酒后分不清是张某还是王某文的情况下,她对两人对她实施的性侵行为都提出了控告,所以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她对王某文有诬告陷害行为。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来进一步探讨。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依娜 赵祎韫 编辑:夏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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