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厦门人李某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7月,李某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其余12人免于刑事处罚,多名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龙、许某华、梁某系主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事判决书,最终3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4年不等。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龙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表示,本案当中涉及的枪形全长只有4厘米,子弹不到2毫米,能不能被称之为枪,能否机械地适应1.8(枪口比动能)的标准,这一点值得讨论。
对此,上海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马朗律师表示,"刑法不应是对条文的形式理解,而要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判定。"当比动能达到认定标准时,枪形的口径是否也应该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中。而刑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吴允锋也表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根据其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明知"作实质性考量。他认为在本案中,行为人认为其制造的"枪形钥匙扣"仅仅是玩具装饰品,不具备枪支所要求的高度致害可能性,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到其对自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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