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将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并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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