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意见》强调,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要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医,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各地出台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在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支持和规范医师多机构执业,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各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申请,不得将举办主体、经营性质等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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