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自12-24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我国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有利于践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后续我国将继续根据换文进展,逐步给予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看看新闻Knews编辑:方媛 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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