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中国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和推进《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落实工作。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解决好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特点出发,建立一整套与我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特点相适应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权威专业、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据介绍,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出台的《通知》,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成果,包含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和机制创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权威性。二是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五是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等等。
姜洋表示,证监会要主动承担起调解和处理资本市场矛盾纠纷工作职责。一是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调解工作水平关系到投资者的满意度,也关系到法院系统的信任及与司法衔接的效果。各调解组织要切实做到制度完善、组织到位、队伍专业。要严格规范调解制度和程序,夯实调解工作基础。要加强纠纷受理、调解协商、诉调对接、协议执行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要拓宽调解员聘任渠道,增加专职调解员,培养金牌调解员,不断提升调解队伍素质,用实力、专业、公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是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资本市场调解工作起步较晚,投资者需求迫切,发展空间很大。试点调解组织要抓住机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认真落实好《通知》各项工作要求,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创新。在调解方式上,除了传统的面对面方式外,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总之,纠纷调解是一种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一定要在机制创新上动脑子、下功夫,切实增强纠纷调解工作的吸引力。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
这次出台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很多支持证监系统调解组织的专门政策措施,含金量很高,这次列入试点名单的调解组织一定要珍视最高人民法院对我们的理解支持,用足用好、善用会用调解与诉讼协调联动、有效对接的政策和机制,努力把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目前监管辖区没有试点调解组织的证监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试点地区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联系,构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通过工作努力让更多的调解组织符合试点要求,纳入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投资者的选择,积极配合参加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将解决投资者纠纷作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广大中小投资者要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动积极向调解组织反映诉求,选择采用调解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总之要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促进形成“监管部门组织管理、调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积极配合、投资者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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