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陆女士在闵行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及一个车位的产权,该车位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层高2.2米。
当初,陆女士排队才买到这个车位,而且协议里也没有明确只能停一辆车。入住以后,除了自己的奔驰车,陆女士还想在该车位并列停放另一辆轿车,被物业制止了,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12-26,陆女士的丈夫报警称物业工作人员拦在门口,不让自己的车进到小区。最后,陆女士的丈夫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并因此产生了一大笔停车费。
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12-26陆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主张物业停止妨碍她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原告陆女士想并列停放两辆车,车头部分会占用到一部分停车库公共通道的面积,造成其它车位停放的困难和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未侵害陆女士的所有权,故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陆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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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官认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赵祎韫 实习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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