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12-26,江西高院对“江西吉水杀医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某升的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12-26,江西吉安市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医生胡某云在病房查房过程中被曾某升刺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同年9月,吉安中院判决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被害医生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而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由此产生不满。2020年底,曾某升自感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遂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一审判决下达后,曾某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12-26,该案在江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江西高院审理认为,吉水县人民医院根据曾某升主诉的头晕、胸闷、双下肢乏力等不适症状及其高血压病3级(高危)、窦性心动过速的病情,为防止高血压病3级(高危)可能发生的脑卒中、心力衰竭、冠心病、肾功能不全、主动脉夹层等并发症,收治入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向其亲属下达病重通知书符合诊疗、告知规范。曾某升入院后经治疗,其血压、心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临床症状有明显好转,治疗有效。
曾某升住院总费用4189.31元(其中自付金额1466.79元),除去常规检查费用,治疗用药费只有259.46元,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用药合理,不存在夸大病情、为增加业务收入而过度医疗的情况。
江西高院认为:上诉人曾某升因不满被害人胡某云、赵某明的医疗行为,心生怨恨,持匕首刺被害人,致胡某云死亡,赵某明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曾某升虽有坦白情节,但其为泄愤报复,事先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在公共医疗场所持匕首行凶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故曾某升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经江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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