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店招不再千篇一律,“第三卫生间”将成公厕标配,摊贩可在夜市合法摆摊……昨天(22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自12-24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是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也是城市软实力和市民文明程度的直观体现。这部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彰显的是留住城市烟火气的导向,为打造更整洁、更有序、更温馨、更安全、更美观的市容环境,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础。
留住烟火气,优化设摊经营
夜市中的一个个摊位,是城市烟火气的生动注脚,却也是城市治理的难题。附近居民觉得被打扰,消费者又有需求,是一刀切杜绝,还是给予一定空间?此次立法中给出了思路,既展现城市蓬勃活力,又给予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为助力恢复城市“烟火气”,立法修订对“设摊经营”作了优化,允许符合限定条件的设摊经营。
“对禁止性规范,合理平衡禁止范围,避免简单化‘一禁了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对设摊经营、占道经营,以前是全面禁止,《条例》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的同时,明确区政府、乡镇政府可以划定一定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这就较好平衡了市容管理需要与关注民生需求的关系。
同样,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行为,以前是全面禁止,《条例》则修改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禁止,由全面禁止变成了重点区域的禁止。
避免同质化,店招展现个性和创意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优化了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的管理措施,且有一定“弹性”。
对于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的设置,原条例实行全面许可。此次修订,按照“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条例相应调整为“许可+备案”的分类管理模式——在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以及设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采用备案形式
此前,千篇一律的户外店招曾一度被诟病。委员们认为,丰富而多元的城市审美,是衡量一座城市开放度、包容度甚至创造活力的指标,甚至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记者注意到,条例提出,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应当体现区域环境、建筑风格以及业态特点,为设置者展现个性和创意提供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彰显温度,公厕设“第三卫生间”
公厕是衡量一座城市文明的尺度,亦彰显人民城市的温度。审议中不少委员提出,法规应当对公共厕所配置开放时间,以及沿街单位开放公共厕所的激励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建议均被采纳。
此次立法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共治共享格局。《条例》明确,农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
“人性化”措施还体现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厕间,优化男女厕位配置比例,加强适老化适幼化设施、设备配备。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三卫生间”入法,是这座城市的人情味。同样让人感受城市温度的,是条例中出现的“爱心接力站”。条例第66条明确,本市鼓励社会单位采用爱心接力站等多种方式,为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
《条例》设置专章,对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水平作了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规定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标准等工作中,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我管理,并通过市容环境质量评价、市民满意度评价指标等,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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