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中年男子代某的母亲刚过世,在给母亲办丧事的时候收到亲友送来的礼金中含有假币,他自己不肯“吃进”,带着这5000元左右的假币来到上海。
他找了一份零工谋生,在打工间隙,在奉贤的农贸市场瞄准了一些岁数比较大的卖蔬菜的老人。代某假意大方购买蔬菜,给老人100元“人民币”,却只买几元钱的东西,不仅得到了免费的蔬菜,还能净赚90多元找零,就这样想方设法把假币用掉。摆摊卖蔬菜、瓜果的老人本身就很辛苦,没想到代某却挑老年人下手。当被问到为什么找岁数比较大的老人来使用假币时,代某交代:“这样的人比较好蒙混过关,我更容易把假币花出去”。
经查,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代某在明知是伪造的百元面额人民币的情况下,依旧持有并至奉贤区,采用购买香烟、蔬菜等物品的方式,多次使用上述假币,合计面额人民币5000元左右。经查实,被害人有22人。被告人代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2-26,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代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国《刑法》第171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我们收到假币时,千万不要继续私自持有、使用,应当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持有或使用,一旦使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样构成犯罪,因此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依娜 实习编辑: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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