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大型企业委托一家国际背景的专业猎头公司推荐一名财务方面的人才,承诺支付这位财务人才总收入的25%作为服务费。不料,所推荐来的财务总监丽丽才干了五个月,给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税务风险。之后,经企业了解,丽丽也坦白自己的上海财大本科文凭和注册会计师证CPA都是虚假的。企业将猎头公司告上普陀法院,要求赔偿。
一大型企业与一家国际背景的猎头公司于2013年7月签署《委托招聘合同》一份,企业委托猎头公司招聘各类所需岗位。根据合同约定,猎头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人才招聘服务费标准为企业录用人员“年总收入的25%”,猎头公司应对被推荐的候选人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合同签订后,企业委托猎头公司招聘一名财务总监,企业向猎头公司发送了该岗位的任职要求(其中包括“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等),猎头公司根据该任职要求向企业推荐了丽丽,并表示对丽丽的各项资质证书及工作情况均曾进行核实。
2013年8月,企业与丽丽签订《劳动合同》,聘请丽丽担任财务总监。为此,企业向猎头公司支付了人才招聘服务费人民币75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因丽丽入职后表现不佳,经企业了解并经丽丽本人确认,丽丽的本科毕业证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PA会员证均为虚假的,其并不符合企业向猎头公司所提出的岗位要求,并且在任职期间给企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税务风险。因此,企业与丽丽于2014年1月解除了劳动关系。企业认为,猎头公司作为企业的受托方,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所以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已经支付的委托费用757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法庭上,猎头公司提出了六个不同意企业的诉请的观点。
第一,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应当收取中介费用。第二,丽丽在企业工作五个月后才公司才与她解除合同,企业本身有过错。第三,对于被推荐的人,其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核实是企业的义务,猎头公司仅在企业要求后协助核实,而企业没有提出过要求猎头公司协助核实的明确要求。第四,丽丽入职时,只对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性进行了审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丽丽入职五个月后才做信息整理工作,说明企业存在工作懈怠和疏忽。第五,丽丽入职五个月后企业发给猎头公司的邮件中并未指出丽丽工作不合格,与企业在庭审中陈述存在矛盾。第六,企业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丽丽的劳动报酬,不应由猎头公司承担。
普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案子系争合同乃猎头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企业推荐人才的委托合同,猎头公司通过向企业提供专业的人才推荐服务而收取报酬。委托合同一般基于双方信任而订立,对于善意履行的要求超过了一般合同。猎头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知名人才资源公司,企业基于对猎头公司专业服务水准的信赖才与猎头公司订立合同。从这一合同的性质看,猎头公司必须以其专业服务履行这一合同,而不能以一般的无专业资质背景的中介的服务水准作为履行标准,且其履行合同的行为不能脱离委托人的合理期待。这个案子中企业的合理期待就是,在猎头公司提供了专业服务之后,企业能够通过面试获得自己需要的雇员。
这个案子中,猎头公司的义务是为企业寻找、推荐符合要求的人才,这既是猎头公司的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相应义务——付款的前提条件。
《委托招聘合同》第五条第6项中约定猎头公司有协助企业“对被推荐的候选人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义务”。不可否认,由于该条款对猎头公司义务的表述使用了“协助”一词,可能产生对该条款或者说是猎头公司义务的多种解释。
猎头公司认为,根据该条的约定,猎头公司只有协助企业核实信息真实与否的义务,并无主动核实的义务,认为“协助”义务乃次要义务,系应企业之要求而产生,对信息真实与否进行核实的主要义务人应为企业。猎头公司的这一观点是狭义的从文义角度进行解释。
法院认为,合同的文义解释只有在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且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运用。在可能产生分歧或者不合理时,应该从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合理期待、公共政策等方面全面分析。
这个案子中,根据猎头公司的文义解释会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合理期待将落空。企业“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为了能招聘到合适、合格的员工才与猎头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委托猎头公司招聘各类所需岗位。希望借助猎头公司的专业服务来招聘到合适的人选,这是企业签订合同的合理期待,其中当然包括被推荐人员的信息真实。猎头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对于企业的这一订约目的及合理期待是完全了解的。
第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将明显失衡。如果认可猎头公司的解释,那这个案子中猎头公司只要在网络上搜索一下,然后将相关人员材料推送给企业即可获得7万余元的报酬,这样的服务明显与企业所付出的报酬不匹配。通俗地讲,这不是专业人才资源公司的服务,而是路边小店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将给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解释合同条款时,我们必须考虑公共政策或者这一解释可能带来的行业影响、社会影响。人才资源公司作为通过推荐人才而收取报酬的中介机构,如果允许中介机构不尽到专业水准,不尽到合理努力,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人才资源公司并不是一个可靠的人才招聘途径,社会对人才资源公司的信任会大大降低,久之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对于合同条款简单从文字上、孤立的进行解释并不是一种科学的解释。结合合同目的、双方地位等各种因素具体分析才是科学的、合理的解释。
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均是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通过合同目的的解释结果,可以判断文义解释的结果正确与否。企业虽然是知名企业,却并非人才招聘方面的行家,而是需要猎头公司为其提供人才推荐服务的对象。
按照猎头公司的解释,如果猎头公司对其推荐的人才最基本的信息都可以像这个案子中这般“操作”,那么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将无法实现,因此,猎头公司狭义的从文义角度进行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其次,合同文本由猎头公司提供,这个案子中猎头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过企业,所谓“协助”即是说猎头公司并不负责核实被推荐人的基本信息真实性。猎头公司完全可以用更简单、直白的文字表明其现在的解释,以便企业进行判断。最后,CPA会员证以及学历证书是普通人通过公开的途径就可以查询到的,对该两种证书的核实是不需要付出很大时间、金钱成本即可以实现的,对于猎头公司这样国际性的人才资源专业企业而言更是最基本的要求。
综上,法院认为,所谓“协助”核实并不是要求猎头公司对被推荐人的所有信息都一一核实,也不是说猎头公司在企业未明确要求猎头公司核实的情况下猎头公司可以不作为,而是要求猎头公司的服务体现其专业水准,尽到合理的努力来核实被推荐人信息。现在,假学历、证件几可乱真,但如果猎头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努力来核实,例如上相关官方网站或机构调查,却仍然未能发现,也许可以作为猎头公司的抗辩理由。而这个案子中,对于CPA会员证以及学历证书这种基本的、客观的信息,猎头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付出合理的努力来审核,猎头公司明显未尽到其合理的注意义务。
《委托招聘合同》第八条约定,企业应对其雇员的最终选择、录用负责。在猎头公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企业通过面试选择其认为性格、能力等方面适合的人选,企业掌握最终录用与否的决定权,当然要对其最终选择的结果负责。但是这个案子中,猎头公司并未尽到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已构成违约,对于企业在此基础上选择的结果,猎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委托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企业主张的损失均为其向丽丽支付的费用。然企业支付给丽丽的费用系丽丽为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并非损失,不应由猎头公司赔偿。此外,该费用系企业与丽丽合意的结果,与猎头公司无关。因此,企业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普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猎头公司返还企业委托费用人民币75700元,驳回企业的其余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黄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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