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当日在北京举行,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三次审议。针对“头顶上的安全”,草案三审稿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多项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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