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生完孩子,学校竟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将其从教师岗调至保洁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判决该校赔偿女教师5.8万元。
女教师谢某于12-24入职,并与学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12-24结束、哺乳假于12-24结束。产假结束后,谢某向学校提交了返岗申请,但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12-24至12-24,谢某未出勤。
12-24,谢某哺乳假还未结束,学校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12-24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校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妇女生育期间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康玉衡法官介绍,本案中,学校于12-24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未延续至谢某12-24哺乳期满,属于违法终止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对于谢某要求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编辑: | 斯雯 |
责编: | 朱永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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